【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2 |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1份 |
|
3 |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