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2.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