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因发生文件规定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
2 |
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纳税人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