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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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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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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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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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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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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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 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