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中首要的规定是权责发生制,所以,对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也应当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的,所得税中可以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的规定:
一、对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04号)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它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立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的,但如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所以提醒财务人员还应具体关注各地税务机关每年三月份的汇算清缴会议。
二、对待摊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㈣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三、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得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此提请财务部门在年底结前应上述会计科目应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