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视同销售,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
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这样,既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金,又符合财政部(93)财会字83号通知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关帐务处理(以商业企业为例)如下:
一、作销售收入处理的;一视同销售第(一)项:委托代销商品;
发出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2.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委托代销商品3.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4.收到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二视同销售第(二)项:受托代销商品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待销商品款2.发生销售开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结帐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商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委托代销商品4.转帐付款
借:待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三视同销售第(三)项: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的移送;1.移送发出:
借:应收帐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3.结算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四视同销售第(六)项:分配股东或投资者;1.分配时:
借:应付利润(或利润分配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二、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的;(税金应以售价计算)一视同销售第(四)项: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在建工程为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二视同销售第(五)项:用作投资;在发出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三视同销售第(七)项:用于职工福利在发放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四视同销售第(八)项:用于无偿赠送在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信息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