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联系电话:15062429200(微信号)/15062429300(微信号)/0512-69391261
如有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问题可以用微信或是电话找到相应人员处理
姑苏分公司:姑苏区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1505室((地铁站:西环路)
相城分公司: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凯翔大厦南楼8034室(苏宁电器北面)
吴中分公司:吴中区苏蠡路90号旺吴金座611室(地铁站:新家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