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四条规定:“……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